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目标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于2004年9月推出,旨在加强香港与广东/深圳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

申请资格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计划特点

申请

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2023/24年度的申请期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请于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就丙类项目而言,申请必须由香港与广东/深圳的申请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广东/深圳当局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立即申请

评审

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甄选。如有需要,个别申请或须接受外部评审。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会把评选结果及外部评审员的意见(如有),提交创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既定的评审架构来评审。

就丙类项目而言,创新科技署及广东/深圳当局会按双方各自的准则评审申请,只有双方均支持的项目才会获得资助。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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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粤港两地的科技发展,香港特区政府及广东省政府在2004年合作推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作为一项主要的合作措施,鼓励粤港两地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合作。深圳巿政府在2005年加入计划。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获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的项目均须具备粤港或深港合作元素(例如由广东/深圳和香港两地的研究机构合作)。

平台项目是以产业为本,并具商品化潜力的应用研发项目。有关项目必须由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进行。所有平台项目均须获最少一间公司提供项目总成本最少10%的业界赞助。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于主要申请机构。

合作项目是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与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如欲拥有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须在项目期内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赞助。

就丙(一)类项目而言,内地的伙伴机构基本上应为在广东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业。有关的详细资格和附加要求,请参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出的指南

就丙(二)类项目而言,内地的伙伴机构基本上应为在深圳市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或医疗卫生单位。有关的详细资格和附加要求,请参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出的指南

相关的内地部门对内地伙伴机构的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

其他

就丙类项目而言,申请表格须以中文填写。在提交有关申请时,主要申请机构须详细说明此项目中由港方负责的研究内容、广东/深圳伙伴的基本资料及各方的责任与分工,但毋须夹附广东/深圳伙伴所拟备并提交广东/深圳当局的申请表格。港方评审将主要基于港方申请表格说明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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