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

目标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现金回赠计划」)于2010年4月推出,旨在鼓励本地企业投放更多资源进行研发,并鼓励本地企业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加强合作。

申请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合资格提出现金回赠申请:

  1.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的企业;及
  2. 非政府资助机构3;及
  3. 非政府资助机构3的附属公司。

计划为下列两类应用研发项目,向本地企业提供相等于其开支40%的现金回赠-

  1. 获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的研发项目 (下称「基金项目」);以及
  2. 本地企业与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4合作,并由本地企业全费赞助的研发项目(下称「伙伴项目」)。

就伙伴项目而言,现金回赠不适用于下列工作或活动范畴-

  1. 没有科研成分的产品改良/度身订制和相关工作、普通的业务营运及商业活动,例如产品设计和一般系统自动化;
  2. 本地企业的内部研发工作;以及
  3. 科技领域以外的研究项目,例如市场研究及管理研究。

计划特点

申请

「现金回赠计划」全年接受申请。企业应先透过现金回赠计划管理系统登记为用户 ,然后透过系统提交申请书。现金回赠申请须在有关研发项目完成后两年内提交(就伙伴项目而言,申请者亦须按申请指南所述于研发项目开始前透过现金回赠计划管理系统提交项目预先登记)。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或其他人士不能代表申请者提出申请。请在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立即申请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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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在本计划下申请现金回赠的企业须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的企业。

如公司所提交的申请表格已经填妥,而且夹附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我们预期一般可于接获申请日期起计30个工作天内发放现金回赠。若个案情况复杂,若有需要时,创新科技署会联络申请人及有关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

所有申请须于有关研发项目完成后两年内提交。

在「企业支援计划」下的基金项目内的企业内部研发开支,可符合申请现金回赠的资格。另外,由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进行的伙伴项目亦符合申请现金回赠的资格。

其他

更多常见问题

查询

地址

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一三五号宏基资本大厦十楼
创新科技署
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