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目標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於2004年9月推出,旨在加強香港與廣東/深圳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

申請資格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計劃特點

申請

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2023/24年度的申請期為2023年1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請於提交申請前細閱以下文件:

就丙類項目而言,申請必須由香港與廣東/深圳的申請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和廣東/深圳當局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立即申請

評審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初步甄選。如有需要,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評審。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會把評選結果及外部評審員的意見(如有),提交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根據既定的評審架構來評審。

就丙類項目而言,創新科技署及廣東/深圳當局會按雙方各自的準則評審申請,只有雙方均支持的項目才會獲得資助。

常見問題

展開摺疊

為加強粵港兩地的科技發展,香港特區政府及廣東省政府在2004年合作推出「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作為一項主要的合作措施,鼓勵粵港兩地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合作。深圳巿政府在2005年加入計劃。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資助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獲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資助的項目均須具備粵港或深港合作元素(例如由廣東/深圳和香港兩地的研究機構合作)。

平台項目是以產業為本,並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有關項目必須由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進行。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10%的業界贊助。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於主要申請機構。

合作項目是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開展的研發項目。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如欲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須在項目期內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贊助。

就丙(一)類項目而言,內地的夥伴機構基本上應為在廣東省内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企業。有關的詳細資格和附加要求,請參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發出的指南

就丙(二)類項目而言,內地的夥伴機構基本上應為在深圳市註冊並具有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或醫療衞生單位。有關的詳細資格和附加要求,請參閱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發出的指南

相關的內地部門對內地夥伴機構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其他

就丙類項目而言,申請表格須以中文填寫。在提交有關申請時,主要申請機構須詳細說明此項目中由港方負責的研究內容、廣東/深圳夥伴的基本資料及各方的責任與分工,但毋須夾附廣東/深圳夥伴所擬備並提交廣東/深圳當局的申請表格。港方評審將主要基於港方申請表格說明的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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