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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 -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有關詳情,請參閱《 創新及科技基金指南 》-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二零零七年版)(PDF格式)(繁體版)。)


何謂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是於創新及科技基金的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下新設的資助計劃。計劃的目的是加強香港與廣東省機構之間的科研合作。


我的機構有沒有資格提出申請?

凡本地大學、研究機關、產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專業團體及本地公司,不論是在本地註冊成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規成立的公司或機構,均可提出申請。申請機構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於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並與香港有重大聯繫,或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條例註冊成立的法團。

申請亦可由私營公司與本地受公帑資助的研究機構合作提交。申請公司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在本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並須與香港有重大聯繫,或於本港註冊成立,而在廣東省進行工業運作。


三個項目類別

二零零七年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設有三個可供申請的項目類別:

  1. 甲類 - 由港方單獨負責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當中細分為:-

    1. 甲(一)類 - 由研發中心(包括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1負責徵求、評審和監察的項目;以及

    2. 甲(二)類 - 由創新科技署2負責徵求、評審和監察的項目。

  2. 乙類 - 由粵方單獨負責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

  3. 丙類 - 由粵港雙方聯合徵求、評審和資助的項目,當中細分為:-

    1. 丙(一)類 - 粵港聯合資助項目;以及

    2. 丙(二)類 - 深港聯合資助項目。

下列各段列出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甲(二)類和丙類項目的特點。甲(一)類項目應遵從有關研發中心的程序和指引,欲了解有關詳情, 請透過其網站聯絡有關的研發中心。


我的機構可以申請哪個計劃?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甲(二)類及丙類項目設有三個不同的資助計劃可供申請:

  1. 平台研究計劃 - 資助由非分配利潤的本地機構(包括大學、研究機構、產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和專業團體)提出的平台項目。

  2. 合作研究計劃 - 資助由私營公司提出並與本地受公帑資助的研究機構(包括大學、香港生產力促進局、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研發中心等)合作的專利項目。我們期望研究機構會在項目的研究發展工作擔當重任,所以研究機構的研究員須為項目工作小組的核心成員,並須負責進行項目的大部分研究發展工作。

  3. 公司研究計劃 - 資助由私營公司提出但沒有與本地受公帑資助的研究機構合作的專利項目。


哪類項目有較大機會獲得資助?

創新科技署及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將聯合公布特定主題,徵求各界在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提出項目申請。請下載主題文件瀏覽有關資料。不屬於公布主題的申請將不獲受理。所有申請項目均會根據一個既定的評審機制進行評審。如項目具有豐富的創新及科技成分,能夠大大促進產業創新和提升科技水平,與廣東省研究機構或其他機構合作的項目,以及獲得產業投入大量資金(特別是以現金贊助方式提供支援)的項目,均會獲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優先考慮。


誰可擁有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

  • 甲(二)類項目

    • 平台研究計劃

      獲款機構一般會擁有由項目所產生的一切知識產權,並必須向產業發放/轉移項目成果。除非另獲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否則項目成果不能獨有使用。獲款機構如欲以獨家方式把整個項目或任何部分轉讓,應參閱規管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成果商品化的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商品化的臨時指引(PDF格式) (英文版)中有關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的部分。

      為鼓勵產業更積極投入資金,獲款機構可與有興趣的公司(尤其是贊助商),就知識產權的分攤及特許安排等事宜進行商討。贊助商可優先使用項目成果。研究成果(包括知識產權)的分攤安排應在項目建議書內清楚列明,並應獲得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倘若有關的知識產權由項目建議書內指明的贊助機構或合作機構擁有,並得到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則上一段指明的安排並不適用。

    • 合作研究計劃及公司研究計劃

      就此兩項計劃而言,申請公司會擁有由項目所產生的所有知識產權。

  • 丙類項目

    • 就丙類項目而言,不論項目是屬於平台研究計劃、合作研究計劃還是公司研究計劃,申請人應就個別項目的情況與其他參與機構商討知識產權的安排。研究成果(包括知識產權)的分攤安排應在項目建議書內清楚列明,並應獲得創新科技署署長批准。


計劃會以什麼方式提供資助?

資助一般會以無償資助金的形式撥出。所有基金的撥款會每半年向核准項目發放一次。基金的撥款可用作支付專為推行項目所支付的職員薪金、機器設備及其他直接成本。若申請項目涉及經常開支,申請機構須證明只在特定期限內才須支付該等費用,或有關項目完成後會達到自負盈虧的目的。

平台研究計劃的所有申請項目一般須獲得超過一間與申請機構並無擁有權或管理關係的大珠江三角洲地區私營機構提供贊助(可以是現金及/或實物)。有關現金贊助總額不得少於項目成本總額的10%。就合作研究計劃的項目而言,申請公司應投入不少於項目成本一半的資金(現金及/或實物)。在公司研究計劃下的申請公司則應投入不少於項目成本75%的現金,而創新及科技基金對於項目的撥款額最多為200萬元。

隨著研發中心的成立,如獲批的丙類項目屬研發中心負責的特定科技範疇,該項目可能會交由有關中心進行監察。

由於研發中心會在統籌與其負責的特定科技範疇的項目有關的研究活動上擔當重要角色,當局建議申請人在擬訂項目成果的商品化計劃時先與有關中心商討。


我的機構怎樣提交申請?

如欲獲取申請表格,請瀏覽申請表格網頁。該網頁會要求你的機構及有關人員先後登記成為 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的註冊機構及註冊用戶。註冊用戶負責透過 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提交填妥的申請表格。 請注意,丙類項目的申請須以硬複本及軟複本的形式提交給創新科技署,而非透過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提交。


我的機構可以提交多少份申請?

每名私營公司申請者可以在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提交不多於一份申請。


計劃有沒有截止申請日期?

計劃已於2007年10月22日截止申請。


註:

1   在香港特區政府的資助下,五所研發中心已於二零零六年四月成立,負責就珠三角需求漸殷的技術,進行業界主導的研究工作。五所研發中心的重點範疇為:汽車零部件、資訊及通訊技術、物流及供應鏈應用技術、納米科技及先進材料,和紡織及成衣。此外,香港賽馬會中藥研究院於二零零一年成立,以推動中醫藥的發展,使之成為香港的高增值產業。由上述五所研發中心及創新科技署所徵求的項目如獲批,將會由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而賽馬會中藥研究院則會資助由其徵求的項目。

2   以研發中心為申請人的項目,會由有關的中心按照甲(一)類項目相同的方式處理、評審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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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