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

目標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於2019年4月推出,旨在支持及鼓勵香港和內地的大學、科研機構和科技企業加強科研合作。

申請資格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計劃特點

申請

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申請必須由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即內地夥伴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2024年的申請期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7月2日,就三個特定主題邀請項目建議

  1. 生物技術:治療慢性疾病的創新藥物研發;
  2.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統的安全性和隱私研究、類腦智能、智慧醫療(包括醫療機器人)、智慧城市;及
  3. 可持續發展工程及科技:光電子材料、第三代半導體技術、綠色先進製造、電源集成電路與模塊。

請於提交申請前細閱以下文件:

立即申請

評審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初步甄選。如有需要,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評審。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會把評選結果及外部評審員的意見(如有),提交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根據既定的評審架構評審。

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會按雙方各自的準則評審申請,只有雙方均支持的項目才會獲得資助。

常見問題

展開摺疊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資助平台及合作兩類研發項目。獲資助的項目均須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例如兩地科研機構的合作)。

平台項目是以產業為本,並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有關項目必須由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進行。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10%的業界贊助。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於主要申請機構。

合作項目是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開展的研發項目。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如欲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須在項目期內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贊助。

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會分別處理有關申請及進行評審,只有獲雙方支持的申請才會獲得資助

「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旨在加強香港與廣東或深圳兩地的科研合作。為了支持及鼓勵香港與內地加強科研合作,特區政府與科技部在2019年推出「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為香港與內地機構共同合作的研發項目提供資助。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的資助和運作模式大致與「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丙類聯合資助項目類同。項目的申請必須由香港和內地機構(即內地夥伴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和科技部提交。

內地的夥伴機構基本上應為在內地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或企業。有關的詳細資格和附加要求,請參閱科技部發出的指南

科技部對內地夥伴機構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其他

申請表格須以中文填寫。在提交有關申請時,主要申請機構須詳細說明此項目中由港方負責的研究內容、內地夥伴機構(包括參與單位)的基本資料及各方的責任與分工,但毋須夾附內地夥伴機構所擬備並提交科技部的申請表格。港方評審將主要基於港方申請表格說明的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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