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生活基金

目标
「创科生活基金」于2017年5月推出,旨在资助令市民生活更方便丶舒适及安全,或照顾特定社群需要的创新及科技项目。
申请资格
主要申请机构须为:
- 接受社会福利署资助的非政府机构;或
-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2条界定的公共机构,政府政策局/部门、行政会议及立法会除外;或
- 专业团体;或
- 工商组织;或
- 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获豁免缴税的社会服务机构
上述机构应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或前《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任何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公司。其他不属上述类别的机构,则只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获考虑。
计划特点
- 项目必须为创新应用科技、能令市民大众或特定社群受惠,并配合政府政策。
- 项目主题:有关日常生活、教育、环境、健康、安全、交通等。
- 项目成果必须于12个月内完成开发及推出,并于推出后最少连续营运两年(属一次性的项目除外)。
- 资助上限:项目合资格总开支的90%或500万港元,以较低款额为准。
- 项目在资助期内不牟利。
申请
「创科生活基金」全年接受申请。申请应透过创新科技署 – 创科生活基金管理系统(「基金管理系统」)或邮寄/亲身送交。我们鼓励申请机构透过基金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请在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评审
项目申请会交由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成员名单请参阅此连结。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既定的评审架构评审。
常见问题
除上述计划特点外,「创科生活基金」的资助项目须具以下要素:
- 项目须令社会受惠。
- 项目成果可以是不同形式,包括流动应用程式、产品、装置、设备、工具、服务、软件,或具充分理由的任何其他形式。
- 项目必须主要在香港境内开发。
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包括(i)已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文件;及(ii)申请的电子版本(微软Word格式为佳及以电邮至 fbl@itc.gov.hk),邮寄或亲身送交至基金秘书处。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心5楼509-518室。
有关项目或经有关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属成功申请机构拥有;并鼓励成功申请机构在资助期内,在公共领域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并容许公众免费使用。
在资助期内,任何有关项目或经有关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入须拨入项目帐目。
其他
查询
- 电话:(852) 3855 7686
- 传真:(852) 3855 7690
- 电邮:fblenq@itc.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