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营机构试用计划(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

目标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于2011年3月推出,旨在资助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内进行试用,以促进和推动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实践化和商品化。
申请资格
由研发中心1及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完成的所有创新及科技基金研发项目,均合资格申请试用计划的拨款资助。申请机构必须是进行研发项目的研发中心/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或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公司。
计划特点
- 最高资助额:原来研发项目实际开支的50%。
-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 业界赞助:非必要条件。
- 使用样板/原型及进行试用的范围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公共机构、非牟利行业商会、慈善团体等。
- 试用项目应有助开发现今市场尚未提供的新产品,并采用完成的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
申请
计划全年接受申请。请于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评审
申请会由创新科技署进行评审。如有需要,创新科技署会要求申请机构解释项目内容或提交补充资料。合资格的申请将提交予创新科技署署长审批拨款。
常见问题
使用样板/原型及/或进行试用的范围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门(如房屋委员会、机场管理局等)、公共机构、非牟利行业商会、慈善团体等。
试用计划所资助的原型/样板制作及/或试用,应有助加强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的研发成果实践化和商品化,包括提升获公营机构采用的机会或增加把技术转移至产业或开发产品的机会,以及把研发成果付诸应用对社会带来的更大裨益。
如贵公司并无拥有项目的知识产权,在提交申请时须夹附有关知识产权拥有者允许其使用该知识产权进行试用计划项目的同意书。
项目拨款只供支付纯粹为制作原型/样板(包括按用户要求改良项目成果的开支)及/或进行试用所涉及的开支。申请机构、进行试用的机构或其他各方所支付的内部行政费用及开支(保费除外),均不获资助。
申请机构可以在香港境外进行试用,但同样仅限于在有关经济体系的公营机构进行。同时,试用的规模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一般而言,在香港境外进行试用的开支,不得超过创新科技署根据试用计划就项目所批拨款额的一半。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服务台
服务台旨在协助配对公营机构试用计划的合资格申请者与合适的政府政策局/部门及公营机构,以试用其研发成果。有关研发成果需来自创新及科技基金下已完成的研发项目,以及香港科技园公司或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科技公司、培育公司或其毕业生租户。
查询
- 电话:(852) 3655 5678
- 传真:(852) 2957 8726
- 电邮:enquiry@itf.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