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目标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内地与香港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
申请资格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已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并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计划特点
- 支援具备内地与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
-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下有三个项目类别:
-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与国家科学技术部(下称「科技部」)共同征集);
- 粤港联合资助项目(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共同征集);以及
- 深港联合资助项目(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共同征集)。
- 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内地及香港均有进行。
-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 业界赞助:项目总成本最少10%(平台项目);项目总成本最少50%(合作项目)。
- 知识产权拥有权:主要申请机构(平台项目);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项目)。
- 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会分别向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提供资助,并会按照各自的规定监察项目进展。
申请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2025年的粤港/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请期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请期将于稍后公布。所有申请必须由香港与内地的申请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我们只接受符合特定专题/主题(载于申请表填写指南的附录)的项目书。
常见问题
为鼓励内地与香港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香港特区政府及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及广东省政府分别在2019年推出「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及在2004年合作推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为更便利科研机构及参与公司提交资助申请,上述两项计划已合并为「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所有项目均须具备内地与香港合作元素(例如两地合作单位之间科研合作的内容)。
有关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的内地伙伴机构资格,请参阅科技部发出的指南。
有关粤港联合资助项目的内地伙伴机构资格,请参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出的指南。
有关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内地伙伴机构资格,请参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发出的指南。
相关的内地部门对内地伙伴机构的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
创新科技署和内地当局会分别处理有关申请及进行评审,只有获双方共同支持的申请才会获得资助。
其他
申请表格须以中文填写。在提交有关申请时,主要申请机构须详细说明此项目中由港方负责的研究内容、内地伙伴机构(包括参与单位)的基本资料及各方的责任与分工,但毋须夹附内地伙伴机构所拟备并提交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的申请表格。港方评审将主要基于港方申请表格说明的研究内容。
- 电话:(852) 3655 5678
- 传真:(852) 2957 8726
- 电邮:enquiry@itf.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