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目标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内地与香港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

申请资格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已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并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计划特点

申请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2025年的粤港/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请期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的申请期将于稍后公布。所有申请必须由香港与内地的申请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我们只接受符合特定专题/主题(载于申请表填写指南的附录)的项目书。

立即申请

常见问题

展开折叠

为鼓励内地与香港的大学、研究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的科研合作,香港特区政府及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部)及广东省政府分别在2019年推出「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及在2004年合作推出「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为更便利科研机构及参与公司提交资助申请,上述两项计划已合并为「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

「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资助平台和合作研发项目。所有项目均须具备内地与香港合作元素(例如两地合作单位之间科研合作的内容)。

平台项目是以产业为本,并具商品化潜力的应用研发项目。有关项目必须由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进行。所有平台项目均须获最少一间公司提供项目总成本最少10%的业界赞助。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于主要申请机构。

合作项目是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与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如欲拥有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须在项目期内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赞助。

有关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项目的内地伙伴机构资格,请参阅科技部发出的指南。

有关粤港联合资助项目的内地伙伴机构资格,请参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出的指南。

有关深港联合资助项目的内地伙伴机构资格,请参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发出的指南。

相关的内地部门对内地伙伴机构的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

创新科技署和内地当局会分别处理有关申请及进行评审,只有获双方共同支持的申请才会获得资助

其他

申请表格须以中文填写。在提交有关申请时,主要申请机构须详细说明此项目中由港方负责的研究内容、内地伙伴机构(包括参与单位)的基本资料及各方的责任与分工,但毋须夹附内地伙伴机构所拟备并提交科技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局的申请表格。港方评审将主要基于港方申请表格说明的研究内容。

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