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创投基金
「创科创投基金」优化计划 - 甄选基金经理
「创科创投基金」优化计划现正接受基金经理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9日(香港时间)。
成为基金经理的所需资格
符合以下资格的申请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基金经理:
- 必须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或《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
- 必须或将会持有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的牌照。如申请机构在递交申请时尚未持有牌照,申请机构须提供其申请进度(如有)及预计取得牌照的日期。申请机构须于政府指定的日期前持有相关牌照,政府才会承诺出资;
- 必须曾募集合共至少10亿港元的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基金;
- 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具备至少10亿港元的资产管理规模;
- 必须或将会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并在香港办事处设有本地团队,专责「创科创投基金」优化计划的相关工作。如申请机构在递交申请时尚未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申请机构须提供其预计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日期。申请机构须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后,政府才会承诺出资;
- 必须在相关策略性产业,包括人工智能与数据科学、生命健康科技,以及先进制造与新能源科技,完成至少10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如退出投资并取得正回报、投资对象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
- 必须有能力引领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的初创企业来港发展业务,并拥有相关的往绩与项目储备;及
- 必须提供已签署的投资意向书证明拟定的基金在提交申请时已从市场上获得至少2亿港元政府以外资金。
拟定的基金的所需资格
拟定的基金必须符合以下资格:
- 必须为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第637章)成立的有限合伙基金;
- 必须由申请机构管理;
- 必须有符合投资框架的项目储备名单;及
- 必须符合《申请指引》附件一中列出的所有主要条款及细则。
协议安排
获甄选的基金经理须在收到获选通知后的12个月内,为拟定的基金募集不少于4.5亿港元的政府以外资金。详情如下:
- 在符合下文第(b)至(d)分段的规定下,政府将作为最后一位有限合伙人向拟定的基金作出承诺;
- 在符合下文第(c)分段的规定下,获甄选的基金经理从业界募集每3港元的政府以外资金将获得政府出资1港元;
- 政府对每个拟定的基金的最高承诺出资额上限为2.5亿港元;及
- 如获甄选的基金经理未能在12个月内募集不少于4.5亿港元的政府以外资金,政府将不会就拟定的基金作出任何承诺或出资。
甄选准则
基金经理将按以下准则甄选:
- 申请者的背景
- 团队资源
- 投资策略和流程
- 投资表现
- 本地联系及支援
- 费用
如何申请
有兴趣的机构如欲索取甄选基金经理的申请指引(只提供英文版本),请提供您的(i)公司名称;(ii)姓名和职位;(iii)电话号码;(iv)电邮地址;及(v)办公地址,经电邮发送至itvf-enquiry@itc.gov.hk。
有兴趣的机构须于2025年3月19日(香港时间),将申请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已签署的利益申报表格和投资意向书,电邮至「创科创投基金」秘书处 (itvf-enquiry@itc.gov.hk)。
查询
- 电话:(852) 3855 7723
- 电邮:itvf-enquiry@itc.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