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
目标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于2019年4月推出,旨在支持及鼓励香港和内地的大学、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加强科研合作。
申请资格
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2。合作项目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可以是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于本港成立的公司;或有签订合约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工业支援组织、工商协会或专业团体。
计划特点
- 支援具备内地与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及合作研发项目。
- 最长项目期限:24个月。
- 业界赞助:项目总成本最少10%(平台项目);项目总成本最少50%(合作项目)。
- 知识产权拥有权:主要申请机构(平台项目);投入项目总成本最少50%的业界伙伴申请机构(合作项目)。
- 项目的研发工作必须在香港及内地均有进行。
- 创新科技署及国家科学技术部(下称「科技部」)会分别向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提供资助,并会按照各自的规定监察项目进展。
申请
计划每年接受一次申请,申请必须由香港和内地的申请机构(即内地伙伴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提交。单方面提交的申请概不受理。
2024年的申请期为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7月2日,就三个特定主题邀请项目建议 –
- 生物技术:治疗慢性疾病的创新药物研发;
- 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隐私研究、类脑智能、智慧医疗(包括医疗机器人)、智慧城市;及
- 可持续发展工程及科技:光电子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技术、绿色先进制造、电源集成电路与模块。
请于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评审
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甄选。如有需要,个别申请或须接受外部评审。创新及科技基金秘书处会把评选结果及外部评审员的意见(如有),提交创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既定的评审架构评审。
创新科技署及科技部会按双方各自的准则评审申请,只有双方均支持的项目才会获得资助。
常见问题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资助平台及合作两类研发项目。获资助的项目均须具备内地与香港合作元素(例如两地科研机构的合作)。
创新科技署和科技部会分别处理有关申请及进行评审,只有获双方支持的申请才会获得资助。
「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旨在加强香港与广东或深圳两地的科研合作。为了支持及鼓励香港与内地加强科研合作,特区政府与科技部在2019年推出「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为香港与内地机构共同合作的研发项目提供资助。
「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计划」的资助和运作模式大致与「粤港科技合作资助计划」丙类联合资助项目类同。项目的申请必须由香港和内地机构(即内地伙伴机构)共同提出,并分别向创新科技署和科技部提交。
内地的伙伴机构基本上应为在内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或企业。有关的详细资格和附加要求,请参阅科技部发出的指南。
科技部对内地伙伴机构的资格拥有最终决定权。
其他
申请表格须以中文填写。在提交有关申请时,主要申请机构须详细说明此项目中由港方负责的研究内容、内地伙伴机构(包括参与单位)的基本资料及各方的责任与分工,但毋须夹附内地伙伴机构所拟备并提交科技部的申请表格。港方评审将主要基于港方申请表格说明的研究内容。
- 电话:(852) 3655 5678
- 传真:(852) 2957 8726
- 电邮:enquiry@itf.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