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機構試用計劃(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

目標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於2011年3月推出,旨在資助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內進行試用,以促進和推動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
申請資格
由研發中心1及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完成的所有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發項目,均合資格申請試用計劃的撥款資助。申請機構必須是進行研發項目的研發中心/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或擁有項目成果知識產權的公司。
計劃特點
- 最高資助額: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50%(由研發中心1負責進行/統籌的項目,其撥款上限則為原來研發項目實際開支的100%)。
- 最長項目期限:24個月。
- 業界贊助:非必要條件。
- 使用樣板/原型及進行試用的範圍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公共機構、非牟利行業商會、慈善團體等。
- 試用項目應有助開發現今市場尚未提供的新產品,並採用完成的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
申請
計劃全年接受申請。請於提交申請前細閱以下文件:
評審
申請會由創新科技署進行評審。如有需要,創新科技署會要求申請機構解釋項目內容或提交補充資料。合資格的申請將提交予創新科技署署長審批撥款。
常見問題
使用樣板/原型及/或進行試用的範圍僅限於公營機構,包括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如房屋委員會、機場管理局等)、公共機構、非牟利行業商會、慈善團體等。
試用計劃所資助的原型/樣板製作及/或試用,應有助加強創新及科技基金項目的研發成果實踐化和商品化,包括提升獲公營機構採用的機會或增加把技術轉移至產業或開發產品的機會,以及把研發成果付諸應用對社會帶來的更大裨益。
如貴公司並無擁有項目的知識產權,在提交申請時須夾附有關知識產權擁有者允許其使用該知識產權進行試用計劃項目的同意書。
項目撥款只供支付純粹為製作原型/樣板(包括按用戶要求改良項目成果的開支)及/或進行試用所涉及的開支。申請機構、進行試用的機構或其他各方所支付的內部行政費用及開支(保費除外),均不獲資助。
申請機構可以在香港境外進行試用,但同樣僅限於在有關經濟體系的公營機構進行。同時,試用的規模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一般而言,在香港境外進行試用的開支,不得超過創新科技署根據試用計劃就項目所批撥款額的一半。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服務台
服務台旨在協助配對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的合資格申請者與合適的政府政策局/部門及公營機構,以試用其研發成果。有關研發成果需來自創新及科技基金下已完成的研發項目,以及香港科技園公司或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科技公司、培育公司或其畢業生租戶。
查詢
- 電話:(852) 3655 5678
- 傳真:(852) 2957 8726
- 電郵:enquiry@itf.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