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

目標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現金回贈計劃」)於2010年4月推出,旨在鼓勵本地企業投放更多資源進行研發,並鼓勵本地企業與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加強合作。

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者合資格提出現金回贈申請:

  1.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記的企業;及
  2. 非政府資助機構3;及
  3. 非政府資助機構3的附屬公司。

計劃為下列兩類應用研發項目,向本地企業提供相等於其開支40%的現金回贈-

  1. 獲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的研發項目 (下稱「基金項目」);以及
  2. 本地企業與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4合作,並由本地企業全費贊助的研發項目(下稱「夥伴項目」)。

就夥伴項目而言,現金回贈不適用於下列工作或活動範疇-

  1. 沒有科研成分的產品改良/度身訂製和相關工作、普通的業務營運及商業活動,例如產品設計和一般系統自動化;
  2. 本地企業的內部研發工作;以及
  3. 科技領域以外的研究項目,例如市場研究及管理研究。

計劃特點

申請

「現金回贈計劃」全年接受申請。企業應先透過現金回贈計劃管理系統登記為用戶 ,然後透過系統提交申請書。現金回贈申請須在有關研發項目完成後兩年內提交(就夥伴項目而言,申請者亦須按申請指南所述於研發項目開始前透過現金回贈計劃管理系統提交項目預先登記)。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或其他人士不能代表申請者提出申請。請在提交申請前細閱以下文件:

立即申請

常見問題

展開摺疊

不可以,在本計劃下申請現金回贈的企業須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在香港成立的公司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記的企業。

如公司所提交的申請表格已經填妥,而且夾附全部所需的證明文件,我們預期一般可於接獲申請日期起計30個工作天內發放現金回贈。若個案情況複雜,若有需要時,創新科技署會聯絡申請人及有關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所有申請須於有關研發項目完成後兩年內提交。

在「企業支援計劃」下的基金項目內的企業內部研發開支,可符合申請現金回贈的資格。另外,由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進行的夥伴項目亦符合申請現金回贈的資格。

其他

更多常見問題

查詢

地址

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一三五號宏基資本大廈十樓
創新科技署
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