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


目標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於1999年11月推出,旨在支援由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所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並把研發成果轉移至本地業界。「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的前身為「夥伴研究計劃」,於2019年1月推出,旨在支援由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與公司合作所進行的應用研發項目。

申請資格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夥拍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提出申請。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已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計劃特點

申請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每年接受一次申請,2024/25年的申請期為2024年11月25日至2025年2月28日。研發中心1項目全年接受申請。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全年接受申請。請於提交申請前細閱以下文件:

立即申請

評審

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收到申請後,會進行初步甄選。如有需要,個別申請或須接受外部審核。創新及科技基金秘書處會把評選結果及外部評審員的意見(如有),提交創新及科技基金研究項目評審委員會根據平台項目及種子項目既定的評審架構評審。

常見問題

展開摺疊

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10%的業界贊助;種子項目則無須一定取得業界贊助。由政府政策局/部門及法定機構發起的平台項目的業界贊助要求或可獲得豁免。提供業界贊助的公司可以是來自本地或非本地的企業。

本地或非本地的公司可以透過提供現金及/或實物贊助支持「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下的項目。合資格的贊助者可以向「投資研發現金回贈計劃」申請現金回贈,但不可以擁有由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有)。

「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主要資助平台和種子兩類研發項目。平台項目是讓整體業界或其中部分行業受惠,以及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種子項目則具探索性和前瞻性,為日後的應用研發項目奠下基礎。

項目的研發工作大部分應在香港進行。然而,鑑於香港與內地的聯繫密切,項目容許最多50%的研發工作(及其相關開支)在內地進行。如部分研發工作須安排在內地以外的香港境外進行,申請機構必須提供理據及事先徵求創新科技署批准。

一般而言,「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平台及種子)」下的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於主要申請機構(即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公司作為業界贊助機構可在與其投入項目成本相稱的有利條款下使用項目成果,例如優先接觸相關研發成果、日後的特許授權費用折扣等。

如貴公司有意申請「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合作)」,須先物色一所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作為項目的主要申請機構,然後商定項目詳情、訂出項目的預計成果,以及在有需要時商定特許授權/特許權使用費的安排事宜等。及後與貴公司合作的機構可提交申請,而申請需要貴公司及有關人員先登記成為創新科技署基金管理系統的註冊機構及註冊用戶。

如參與公司作為業界夥伴申請機構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贊助,可單獨擁有所有由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就業界夥伴申請機構的贊助不足項目總成本50%的項目而言,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主要申請機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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