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目標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旨在鼓勵內地與香港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

申請資格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計劃特點

申請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2025年的粵港/深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將於稍後公布。所有申請必須由香港與內地的申請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我們只接受符合特定專題/主題(載於申請表填寫指南的附錄)的項目書。

立即申請

常見問題

展開摺疊

為鼓勵內地與香港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香港特區政府及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部)及廣東省政府分別在2019年推出「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及在2004年合作推出「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為更便利科研機構及參與公司提交資助申請,上述兩項計劃已合併為「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資助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所有項目均須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例如兩地合作單位之間科研合作的內容)。

平台項目是以產業為本,並具商品化潛力的應用研發項目。有關項目必須由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進行。所有平台項目均須獲最少一間公司提供項目總成本最少10%的業界贊助。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於主要申請機構。

合作項目是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與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開展的研發項目。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如欲擁有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須在項目期內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贊助。

有關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的內地夥伴機構資格,請參閱科技部發出的指南。

有關粵港聯合資助項目的內地夥伴機構資格,請參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發出的指南。

有關深港聯合資助項目的內地夥伴機構資格,請參閱深圳市科技創新局發出的指南。

相關的內地部門對內地夥伴機構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創新科技署和內地當局會分別處理有關申請及進行評審,只有獲雙方共同支持的申請才會獲得資助

其他

申請表格須以中文填寫。在提交有關申請時,主要申請機構須詳細說明此項目中由港方負責的研究內容、內地夥伴機構(包括參與單位)的基本資料及各方的責任與分工,但毋須夾附內地夥伴機構所擬備並提交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的申請表格。港方評審將主要基於港方申請表格說明的研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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