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目標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旨在鼓勵內地與香港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
申請資格
主要申請機構必須為研發中心1或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2。合作項目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可以是已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於本港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並有簽訂合約的法律行為能力的工業支援組織、工商協會或專業團體。
計劃特點
- 支援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的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
-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下有三個項目類別:
- 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與國家科學技術部(下稱「科技部」)共同徵集);
- 粵港聯合資助項目(與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共同徵集);以及
- 深港聯合資助項目(與深圳市科技創新局共同徵集)。
- 項目的研發工作必須在內地及香港均有進行。
- 最長項目期限:24個月。
- 業界贊助:項目總成本最少10%(平台項目);項目總成本最少50%(合作項目)。
- 知識產權擁有權:主要申請機構(平台項目);投入項目總成本最少50%的業界夥伴申請機構(合作項目)。
- 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會分別向香港和內地的申請機構提供資助,並會按照各自的規定監察項目進展。
申請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每年接受一次申請。2025年的粵港/深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的申請期將於稍後公布。所有申請必須由香港與內地的申請機構共同提出,並分別向創新科技署及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提交。單方面提交的申請概不受理。
我們只接受符合特定專題/主題(載於申請表填寫指南的附錄)的項目書。
常見問題
為鼓勵內地與香港的大學、研究機構和科技企業之間的科研合作,香港特區政府及國家科學技術部(科技部)及廣東省政府分別在2019年推出「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計劃」及在2004年合作推出「粵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為更便利科研機構及參與公司提交資助申請,上述兩項計劃已合併為「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
「內地與香港科技合作資助計劃」資助平台和合作研發項目。所有項目均須具備內地與香港合作元素(例如兩地合作單位之間科研合作的內容)。
有關內地與香港聯合資助項目的內地夥伴機構資格,請參閱科技部發出的指南。
有關粵港聯合資助項目的內地夥伴機構資格,請參閱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發出的指南。
有關深港聯合資助項目的內地夥伴機構資格,請參閱深圳市科技創新局發出的指南。
相關的內地部門對內地夥伴機構的資格擁有最終決定權。
創新科技署和內地當局會分別處理有關申請及進行評審,只有獲雙方共同支持的申請才會獲得資助。
其他
申請表格須以中文填寫。在提交有關申請時,主要申請機構須詳細說明此項目中由港方負責的研究內容、內地夥伴機構(包括參與單位)的基本資料及各方的責任與分工,但毋須夾附內地夥伴機構所擬備並提交科技部/廣東省科學技術廳/深圳市科技創新局的申請表格。港方評審將主要基於港方申請表格說明的研究內容。
- 電話:(852) 3655 5678
- 傳真:(852) 2957 8726
- 電郵:enquiry@itf.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