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目标
「科技园公司及数码港公营机构试用计划」于2016年12月推出,旨在资助香港科技园公司(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数码港)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5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进行试用。
申请资格
申请公司须为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的现有培育公司或毕业生租户。进行试用的研发成果,须由该培育公司或毕业生租户开发,并须符合其业务计划。
计划特点
- 每个试用项目的最高资助额为100万港元。
- 最长项目时间为12个月。
- 一般而言,使用样板/原型和进行试用仅限于公营机构,包括政府各决策局及部门、法定组织及/或接受香港政府资助的福利界非政府机构。
- 项目应以促进开发目前市面仍未有售的新产品为目标,并应采用由申请公司自行开发的研发成果。
申请
计划全年接受申请。请在提交申请前细阅以下文件:
评审
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会先查核申请者资格及对试用项目的详情作初步评审。获科技园公司或数码港推荐的申请会由创新科技署进行审批。如有需要,创新科技署会要求申请者作出澄清或提交补充资料。合资格的申请将提交予创新科技署署长审批拨款。
常见问题
项目拨款只可用以支付专为制作原型/样板(包括订制项目成果的成本)及/或进行试用所产生的成本。申请公司、进行试用的机构或任何其他各方的内部行政费用及间接费用(保险费除外),一概不获资助。
一般而言,申请公司只能在本地公营机构进行试用。如需在香港境外进行试用,申请公司须提供理据阐明需要或原因,供创新科技署考虑和批准。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服务台
服务台旨在协助配对公营机构试用计划的合资格申请者与合适的政府决策局、部门或公营机构,以试用其研发成果。有关研发成果需来自创新及科技基金下已完成的研发项目、科技公司以及科技园公司和数码港的培育公司或其毕业生租户。
其他
并非科技园公司及数码港的现有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的科技公司应申请科技公司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查询
- 电话:(852) 3655 5678
- 传真:(852) 3523 1189
- 电邮:pstsspc_app@itc.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