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目标

「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于2020年3月推出,旨在资助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制作原型/样板及/或在公营机构进行试用。

申请资格

申请公司须为根据《公司条例》(第622 章)于香港注册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于香港登记并正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有关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资助机构或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进行试用的研发成果须由有关的科技公司拥有及主要在香港开发,并须符合其业务计划。

计划特点

申请

计划全年接受申请。请在提交申请前细阅《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申请表格填写指南》(繁体版)

立即申请

评审

创新科技署收到申请书后,会查核申请公司的资格。不合资格的申请会退回申请者。创新科技署将在评估申请时考虑申请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及证明文件。所有申请均会根据计划的主要评审准则, 按个别情况予以审批。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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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寻求达至科学或科技进展的项目即属研发活动。在透 过解决科学或科技上的不确定之处,而达至科学或科技的进展方面,任何并非直接作出贡献的活动,均不属于研发活动。详情请参阅《为在香港进行研发活动的科技公司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申请表格填写指南》(繁体版)
项目拨款只可用以支付专为制作原型/样板(包括订制项目成果的成本)及/或进行试用所产生的成本。申请公司、进行试用的机构或任何其他各方的内部行政费用及间接费用(保险费除外),一概不获资助。
一般而言,申请公司只能在本地公营机构进行试用。如需在香港境外进行试用,申请公司须提供理据阐明需要或原因,供创新科技署考虑和批准。

公营机构试用计划服务台

服务台旨在协助配对公营机构试用计划的合资格申请者与合适的政府决策局、部门或公营机构,以试用其研发成果。有关研发成果需来自创新及科技基金下已完成的研发项目、科技公司以及科技园公司和数码港的培育公司或其毕业生租户。

递交转介要求 (英文版网上申请)

其他

科技园公司及数码港的现有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应申请「为香港科技园公司及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毕业生租户而设的公营机构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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