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目標

「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於2020年3月推出,旨在資助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製作原型/樣板及/或在公營機構進行試用。

申請資格

申請公司須為根據《公司條例》(第622 章)於香港註冊或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於香港登記並正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有關的科技公司不可以是政府資助機構或政府資助機構的附屬公司。進行試用的研發成果須由有關的科技公司擁有及主要在香港開發,並須符合其業務計劃。

計劃特點

申請

計劃全年接受申請。請在提交申請前細閱《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申請表格填寫指南》

立即申請

評審

創新科技署收到申請書後,會查核申請公司的資格。不合資格的申請會退回申請者。創新科技署將在評估申請時考慮申請公司提供的所有資料及證明文件。所有申請均會根據計劃的主要評審準則, 按個別情況予以審批。

常見問題

展開摺疊
一般而言,尋求達至科學或科技進展的項目即屬研發活動。在透 過解決科學或科技上的不確定之處,而達至科學或科技的進展方面,任何並非直接作出貢獻的活動,均不屬於研發活動。詳情請參閱《為在香港進行研發活動的科技公司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申請表格填寫指南》
項目撥款只可用以支付專為製作原型/樣板(包括訂製項目成果的成本)及/或進行試用所產生的成本。申請公司、進行試用的機構或任何其他各方的內部行政費用及間接費用(保險費除外),一概不獲資助。
一般而言,申請公司只能在本地公營機構進行試用。如需在香港境外進行試用,申請公司須提供理據闡明需要或原因,供創新科技署考慮和批准。

公營機構試用計劃服務台

服務台旨在協助配對公營機構試用計劃的合資格申請者與合適的政府決策局、部門或公營機構,以試用其研發成果。有關研發成果需來自創新及科技基金下已完成的研發項目、科技公司以及科技園公司和數碼港的培育公司或其畢業生租戶。

遞交轉介要求 (英文版網上申請)

其他

科技園公司及數碼港的現有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應申請「為香港科技園公司及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的培育公司和畢業生租戶而設的公營機構試用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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